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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话:望被上诉人消防支队在今后执法中引起注意并加以完善

来源: 乐鱼体育在线登录 发布时间:2024-06-29 02:45:18

  2016年10月19日,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建的山东某热力公司“烟气超低排放技术改造项目—EPC工程-脱硫湿电一体塔脱硫塔”发生火灾。火灾造成体塔烧损,烧毁湿电阳极管、屋脊式除雾器、喷淋层及防腐层等脱硫塔附属物品,被困于塔顶三名员工获救,其中1人被灼伤。

  经调查取证(询问笔录33份、《火灾现场勘验笔录》3份、现场照片70张、物证12件、火灾现场图2份),市消防支队区大队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脱硫湿电一体塔脱硫和湿电交界处;

  原告不服该认定书,提起复核申请。市消防支队受理该申请后,询问了有关人员并复勘火灾事故现场。市消防支队依据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现场照相、提取物证等证据于2017年2月8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认为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认定准确,经复核决定予以维持。

  同日,市消防支队对原告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原告其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消防条例》

  规定拟对其公司予以罚款,同时告知原告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原告于当日提交听证申请书。2017年2月9日,市消防支队通知原告于2017年2月10日9时30分举行“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过失引发火灾”听证会。2017年2月10日听证会在市消防支队举行。办案人出示了主要证据,原告方进行了申辩和质证,未提交证据。

  2017年2月13日,市消防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决定给予原告罚款9万元的处罚。

  2017年3月1日,原告不服市消防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最终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1.火灾原因的认定。原告认为,市消防支队作出的“火灾现场的勘验,对火灾痕迹物品的提取及火灾现场图”不能说明相关问题。其提供的现场照片不仅有被烧灼的焊枪、也有切割机、更有电器开关。这些痕迹照片根本不能推断出起火工具和原因。其所谓“利用专业相关知识”根本无所体现。再加上证人证言或者相互矛盾、或者相互雷同,或者存有疑点,没办法形成证据链,根本不能确定肇事工具、肇事原因、肇事人、着火点等基本事实,更不能完全否认被困塔顶的三名人员的重大嫌疑。火灾原因疑窦重重。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当依据法律和法规、参照规章,在法律层级上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行政法规,其次才是地方性法规。

  ,其复议代理人在听证中辩称《山东省消防条例》是特别法,而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还是《山东省消防条例》均是针对消防安全的法律规范,因而

  即使要适用《山东省消防条例》,则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使用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作业人员,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书面批准,并采取专人监督等现场消防安全监护措施后,方可作业”。这一条主要是针对消防安全岗位和资格的要求,并没有造成火灾的内容,而违反三十条对应的法律责任是《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属人员行为不符合岗位消防安全要求的”,其处罚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既然市消防支队认定的是上诉人

  《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市消防支队依据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1.关于认定事实问题。《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脱硫湿电一体塔脱硫和湿电交界处;起火原因系负责该塔体安装施工的汉皇公司未经动火审批,擅自电焊作业引燃易燃可燃物。

  根据脱硫塔的结构和当时各方施工的性质和位置,动火部位与起火点不一定一致。

  关于上诉人汉皇公司是不是由电焊动火引发火灾事故的事实,被上诉人市消防支队人员进行了火灾现场勘验、火灾痕迹物品提取,并对有关多方证人进行了询问,经过综合分析确定的上述

  。基于以上事实认定,市消防支队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

  2.关于法律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用明火作业的,应当依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对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如果仅有上述行为则应适用该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即所属人员行为不符合岗位消防安全要求的)做处理。但是,由此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适用第七十三条规定处罚正确。

  的情况,其他各方的施工性质及位置,也有几率存在引起火灾的原因。为此,汉皇公司对系其施工引起火灾的认定表示不服。作者觉得,对各方同时施工的现场勘查,或许需要更为谨慎的调查勘验。而且,本案的认定书在

  地方。以前段时间昆明市官渡区昆明国贸老馆3-1场馆在组织拆除旧物时发生的火灾为例——火灾扑灭后,官渡区消防救援大队第一时间启动

  :该场所在拆除过程中,陈某(工程承包方)指使王某(氧焊操作人员)高空利用氧焊对排风管进行切割拆除,

  ,最终蔓延扩大成灾。经事后调查,王某未取得氧焊操作相关资质,操作的流程中作业区域内未做相应防火措施。显然,这样的认定更为明确、具体、详实,对于火灾的起火原因的表述更为精准,不容易产生歧义,也更容易为当事人所信服。而且,电焊作业引起火灾,认定难度相对较大,为逃避处罚具体作业施工人及单位安全管理人势必会矢口否认,昆明联合公安做出详细的调查,在调查询问环节的取证上更具优势,也值得学习和推广。

  这其实是本起火灾最终引发一系列的复核、复议、起诉、上诉乃至于申请再审的主要原因。

  原因是,当事人觉得处罚9万过重了。作者觉得,本案到底应适用《消防法》还是适用《山东省消防条例》,确实值得研究。正如原告所说——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以及“过失引起火灾”确实均已有了明确的处罚规定(500以下罚款和拘留)。

  。因此,对单位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适用地方性法规亦不违法。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据笔者了解,一些省份的消防条例在修订时

  3.虽然法院最终维持了处罚决定,但可以让我们反思的是:在进行法律适用的时候,说理是否应当更充分一些,否则,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所提的各种质疑也在所难免。在本案的判决最末,法官还专门加了一段话——

  ,被上诉人市消防支队作为履行消防监督管理机关,行使权力应以管理、规范社会安全秩序为初衷。从整个案情看,火灾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市消防支队接报后及时赶赴现场灭火施救,随后进行了火灾现场勘验、火灾痕迹物品提取,对多方证人进行了询问,听证,处罚,

  ,上诉人汉皇公司的申请复核、听证、起诉、上诉,有些理由和疑点亦在情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