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生态环境部对《国家污染防治技能指导目录(2024年,约束类和筛选类)》(公示稿)进行公示。公示稿中,生态环境部接受了我协会的定见,删去了寻求定见稿中对“第3 项 玻璃钢湿式电除尘(雾)器”的约束要求。
8月1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寻求《国家污染防治技能指导目录(2024年,约束类和筛选类)》(寻求定见稿)定见的函”,其中就包含“约束类 第3 项 玻璃钢湿式电除尘(雾)器”。
针对此事,我协会收到多家企业提出的不同定见和主张,经仔细证明,我协会向生态环境部提出对《国家污染防治技能指导目录(2024年,约束类和筛选类)》寻求定见稿)中约束类玻璃钢湿式电除尘(雾)器的内容做修订的主张。主张修订计划如下:计划一:将技能称号由本来的“玻璃钢湿式电除尘(雾)器”修改为“非阻燃型玻璃钢湿式电除尘(雾)器”;计划二:技能称号仍沿袭本来的“玻璃钢湿式电除尘(雾)器”,但在“约束使用场景规模”内添加“适用于硫酸职业湿法净化工序和尾气脱硫除硫酸雾工序”;计划三:删去该项技能的约束要求。生态环境部终究采用了计划三,在公示稿中删去了“玻璃钢湿式电除尘(雾)器”。
在此特别感谢生态环境部对协会主张的认可,一起也要感谢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阳谷祥光铜业有限公司、铜陵华兴化工有限公司、铜陵有色000630)金属集团等单位对此事的关怀和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