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风力发电场(以下简称风电场)的开展,加强风电场并网运转的办理,针对其特殊性,特制定本方法。
第三条 电力工业部担任风电场的规划、建造、办理和运转的归口办理、监督辅导与和谐服务。
第四条 各级电力部分要活跃帮忙本地区做好风电场建造规划、可行性研究、风资源详测等前期作业,并担任规划检查和和谐风电场并网作业。
第五条 风电场建筑规划企业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要活跃主动争夺电网办理部分和调度组织支撑,并签定并网协议。电网办理部分应答应风电场就近上网,并收买悉数上网电量。
第六条 风电场容量与电网一致调度的容量的份额,准则上由确保运转下的电能质量、最小线路损失和暂态稳定性等要素决议。当风电场容量占电网一致调度容量的5%以下时,一般无需装设操控设备;当超越5%时,应与电网调度组织洽谈确认。
第七条 风电场上网电价按发电本钱加还本付息、合理赢利的准则确认,并统筹用户承受能力,增值税在价外计征。高于电网均匀电价部分,其价差采纳均摊方法,由全网一起担负,电力公司一致收买处理。
第八条 风电场运营单位应制作出风速频率曲线和风向频率玫瑰图、编制月均匀风速改变和年均匀风速日(0一24小时)改变曲线,并依据每台机组的输出功率曲线,结合年度检修方案,编制出年、月(季)和日预告发电方案以及次日的风速和发电预告,报送电网办理部分和调度部分批阅。
第九条 风电场有必要树立完善的主动监控体系,确保电网安全经济运转,其功用包含数据收集与处理、监督与记载和主动操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