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首要违法现实:2024年11月30日10时30分,当事人在宜兴市新建镇中心桥河道运用电鱼的方法来进行捕捉时,被宜兴市农业乡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抄获。经请示局领导批准,于2024年11月30日立案查询。2024年11月30日10时3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宜兴市新建镇中心桥河道旁对捕捉现场进行全方位查看、勘验。一起,制作了依据相片3张及《现场查看笔录》,抄获现场无渔获物,捕捉东西为电瓶1只、逆变器1只、电海斗1个。
6、行政处分实行方法和期限:1、没收电鱼东西电瓶1只、逆变器1只、电海斗1个;2、并处分款800.00元。